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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5   点击量: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政法大学各级校友分会的建设与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中国政法大学省级校友分会建设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省级校友分会工作纪律和活动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分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校友自愿联合发起,并经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校友总会)同意,依一定程序成立的省级(包括地区级,比如香港、台湾、北美、韩国、澳新;年级或学院级,比如88级校友分会、管院校友分会)校友组织。

第三条  校友分会建设管理本着依照法律,与时俱进,服务校友,凝聚力量,心系母校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四条  由能够代表大多数校友利益的省内校友联合发起,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审批,内容应包括校友会成立的宗旨、意义及本省、本区域、本年级等校友的大致人数及分布情况。

第五条  在收到校友总会的同意批复后,应及时按照批复的时间开始筹备成立工作。

(一)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的人数应视所涉及校友实际人数来确定,组员应按照校友所属地域、年级、职业、性别等具有代表性的校友组成。

(二)制定本校友会章程。章程制定要以为校友、母校、地方(区域、学院、年级)的服务为出发点,具体制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及《地方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三)报送筹备工作报告。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应拟写筹备工作报告,并报送校友总会。

(四)召开成立大会。在校友总会同意筹备工作报告后,筹备组选定日期,适时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职责

 

第六条  名称统一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省市自治区名称(区域、年级、学院名称)+校友分会。

第七条 常设机构为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组成人员包括: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九条  主要职权、职责

(一)主要职权

省级校友分会:

1. 负责本省内全部校友工作,包括地、市、县级校友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2.团结和联络省内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3.组织各种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交流、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4.协助母校收集与整理校友信息,省级分会的秘书长负责向校友总会、校友办公室提供分会全体会员的信息,每年12月需更新全体会员信息,同时开展有关促进校友发展、母校建设的研究工作。

5.开展有利于校友发展、母校教育事业、社会进步的各项活动。

区域校友分会:

参照省级校友分会。

年级或学院校友分会:

1.负责本年级、本学院全国校友工作,包括本年级、本学院海外校友,校友会员会籍可以重叠。

25项参照省级校友分会。

(二)主要职责

1.校友分会应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校友分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校友总会或处理方式报送校友总会批示。

.省级校友分会拟组织的具有影响力的活动须提前报送校友总会,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任何规模超过五十人的大型校友活动,需至少提前七日向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提交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并明确相关负责人,根据提交的活动方案,总会认为有必要暂缓或取消的活动,分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予及时执行。

.省级校友分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及时换届,不能及时换届的应向校友总会书面说明理由。

各省级分会的组织成员为四年一届,届满时,需在换届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将换届建议人员名单报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换届大会召开时需按照《成立及换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产生新一届省级分会管理人员,并在公示期后,将人员名单报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届内进行人员调整,需提前十五日,由校友分会秘书处、当事人分别提交申请和说明,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省级分会应召开相关临时会议通过并宣布人事变动。

5.按时召开校友分会的换届大会、常务理事会、年度全体大会。换届大会召开前一 个月需向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上报会议方案、届内工作总结(草案)等相关材料;常务理事会召开前一周需上报备案,召开后则需在一周内提交常务理事会纪要;年度大会召开前一个月需提交会议方案等相关材料。以上会议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前、暂缓或取消召开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友分会,校友分会应遵照执行。

6.换届大会召开后,应由校友分会向校友工作办、校友总会上报《组织机构改选换届的请示》并附全部名单(包括拟任职、年级、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校友工作办、校友总会回函后,正式生效。

7.省级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应严格按照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履职尽责,对于校友工作中出现有违所有校友、母校利益的重大事件及工作中的重大失误,会长、秘书长应负全责,校友总会有权利追究会长、秘书长的责任。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与管理的重点:

(一)机构建设。组成人员健全,定期进行换届,机构运转正常。

(二)制度建设。有健全的《章程》,有本会的议事规则,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执行制度。

(三)队伍建设。有新入会校友的动态名单,有不同年级的负责人员。

(四)机制建设。有适合本会的工作机制、联络机制、服务机制、凝聚机制等。

(五)平台建设。有本会的网络宣传平台、校友展示平台、助力促推平台。

(六)文化建设。有逐步形成自己特色的校友会理念、标识、精神和特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副省级及相关校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补充条款具有和本办法相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工作办公室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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