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各项工作,加强校友会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的英文名称为“Alumnus Associa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缩写为“AACUPL”。
第三条 本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以非营利为目的而发起设立的联谊组织,是高等教育学会下属分会高校校友工作研究会的理事单位。
第四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带领广大校友,为促进国家、社会、学校及校友的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B104室。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目标任务有:
(一)激励校友发扬法大精神,协助校友为国家和社会事业做贡献;
(二)组织广大校友,开展各种联谊、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社会公益等活动,增进校友间的情谊,加深校友对母校的感情;
(三)定期组织校友返校,褒奖为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校友;
(四)编辑校友通讯录,主办《法大人》刊物及运营相应公众号,建立校友网络服务系统,维护校友网站;
(五)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接受社会捐赠;
(六)从事其他符合校友会设立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包括原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原中央政法干校)学习过或工作过的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由中国政法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导师、实践导师,以及由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个人,也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不属于前两条规定的人员范围,但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负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提供与本会活动相关的个人资料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言行有损本会声誉的,经理事会决定,可取消或者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有: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或者更换理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有: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即校友工作办公室;
(四)决定会员吸收,决定取消或者暂停会员资格;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成员初选名单;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会长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对外代表本会,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相关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常务理事、秘书长和若干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校友中有积极影响力;
(五)热爱校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组成。其职权有: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成员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开展活动;
(三)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顾问由校友会聘任。会长由中国政法大学分管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由会长聘任。秘书长由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校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有:
(一)主持本会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单位资助;
(二)中国政法大学对校友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经费拨款;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在核准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目标事业,不得分配给会员。本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挪用、破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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