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地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分会是指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中国政法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组织成立的各种校友组织(以下简称“校友分会”)。
校友分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分会,鼓励学校所属各学院(部)等单位成立校友分会。
第四条 校友分会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国务院和地方的法规规章及地方纪检部门规定。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四)任何活动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发挥带头垂范作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总会、校友分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总会以及校友分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总会或分会名义创收、发布商业广告。
(七)任何活动宣传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散布和传播违反党和国家要求的言论。
第五条 校友分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联谊、沙龙及会餐等增进校友感情,传播正能量的活动。组织开展此类活动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杜绝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宜采取自助就餐形式,避免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符合党和国家要求的行为。活动所产生费用校友由自行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友分会必须坚持以“联系校友,服务校友,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促进校友事业进步和母校发展”为原则。
第七条 校友分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第八条 校友分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校友分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分会内设立联谊组织。校友分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校友分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总会、校友分会声誉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经校友总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予以中止活动或撤销该校友分会相关负责人。 该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等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失职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