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政法大学各校友分会(地方校友分会及学院校友分会)成立及换届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中国政法大学省级校友分会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各省市、各学院校友分会成立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审批,内容应包括成立的宗旨、意义及校友的大致人数、分布情况等相关消息。
第三条 在收到校友总会的同意批复后,应及时按照批复的时间开始筹备成立工作。
(一)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的人数应视所涉及校友实际人数来确定,组员应按照校友所属地域、年级、职业、性别等具有代表性的校友组成。学院校友分会,建议由各学院的分党委或分团委老师作为筹备组组长或秘书长。
(二)制定本校友分会章程。章程制定应以校友、母校、学院为出发点,具体制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及《地方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三)报送筹备工作报告及拟任组织机构建议名单。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应拟写筹备工作报告,并报送校友总会。同时,应提交校友分会组织机构建议名单及其酝酿过程。
(四)召开成立大会。在校友总会同意筹备工作报告后,筹备组选定日期,适时召开成立大会。
在成立大会上,现场要有民主选举环节。首先选出理事会成员,再由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选举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选举理事会成员名单时,到会校友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校友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大会设监票人1-2 名,从参加会议的校友中产生,由主持人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
第三章 换届与改选
第四条 各地区、各学院校友分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及时换届,不能及时换届的应向校友总会书面说明理由。
(一)校友分会的理事会成员为四年一届。届满时,需在换届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向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同时将各分会基本情况、工作报告、换届建议人员名单报等相关信息一并提交。
(二)换届大会召开时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产生新一届分会组织机构人选,并将人员名单报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新一届组织机构人选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换届大会上,应首先选出理事会成员,再由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选举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选举理事会成员名单时,到会校友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校友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大会设监票人1-2 名,从参加会议的校友中产生,由主持人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
(三)届内进行人员调整,需提前15天,由校友分会秘书处、当事人分别提交申请和说明,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分会应召开相关临时会议通过并宣布人事变动。
(四)换届大会召开后,应由校友分会向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上报《组织机构改选换届的结果》并附全部名单(包括任职、年级、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职责
第五条 统一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地区或学院名称+校友分会。
第六条 常设机构为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校友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成人员包括: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八条 主要职权、职责
1.负责本地区、本学院校友工作。学院校友分会包括海外校友,校友会员会籍可以重叠。
2.校友分会开展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大吃大喝等奢靡浪费行为,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积极向上,利于校友发展、母校教育事业、社会进步的各项活动。
3.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应严格按照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履职尽责,对于校友工作中出现有违所有校友、母校利益的重大事件及工作中的重大失误,会长、秘书长应负全责,校友总会有权利追究会长、秘书长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的补充条款具有和本办法相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