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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微信群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4   点击量: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总会之间的微信交流,满足通讯和信息分享的需求,保障校友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大校友官方微信群是法大和校友之间、校友相互之间弘扬法大精神、深厚法大情谊、沟通交流、学习提高、促进发展、服务凝聚的平台。微信群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大校友总会、地方校友分会以及行业分会等所有法大官方校友微信群。

第四条 官方微信群建立

(一)法大地方校友分会或其他行业分会向法大校友总会提出书面创建申请。

(二)经法大校友总会办公室审核书面回复后建立。

(三)法大校友总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将同时公布群名与管理人员名单。

(四)投入使用并报法大校友总会办公室备案。

(五)事先已经建立的微信群,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官方微信群应当以统一格式命名。各地校友分会官方微信群的命名格式为:法大+地名+校友分会群+群序号;各行业分会官方微信群的命名格式为:法大+行业名称+校友群+群序号。

第五条 官方微信群管理

微信群管理本着依法依规、专人监管、要事报备、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群主负责制,群主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会长授权的校友担任,群主可指定若干成员共同组成该群管理人员,负责微信群的通知发布和日常管理。

校友总会办公室总联络人是各官方微信群当然监管人,负责发布校友总会信息及对管理人员进行履职监督。

第六条 管理人员职责

(一)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入群审核验证功能,定期审核群内成员真实身份并标注管理者及群内成员身份信息。

(二)发布所在微信群的相关制度守则。

(三)对不符合群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权拒绝加入或移其出群。

(四)有权撤销不适宜的消息和终止不恰当的讨论。

(五)按照校友总会办公室的要求管理微信群和发布相关消息。

(六)接受群内成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微信群成员要求

(一)群成员应当践行“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校训,努力成为德法兼修的榜样,肩负起“经国纬政、法泽天下,经世济民、福泽万邦”的使命。

(二)不得有违反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言论和活动。不得散布传播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三)不得发表、转发或参与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信息和活动。不得利用本群传播宗教。

(四)不得发表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视频。

(五)不得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虚假和负面信息。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等内容负责。

(六)不得有任何人身攻击等不雅言行,应当相互尊重、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七) 不得从事任何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推销、广告等

行为。

(八)不做有碍公平竞争的拉票行为和非法募捐行为。

(九)微信群的成员有义务保护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官方微信群的官方通知应由群主发布,总会的通知应由总联络人发布,其他人非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官方通知。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一)如发现官方微信群出现违规状况,发现人应及时告知相关微信群负责人及时处理和整顿。对于屡次不改者,群主有权移其出群。群里成员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求其责任。

(二)如官方微信群管理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或与校友总会要求不一致时,监管人有权提出警告,警告无效时,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有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发布消息,暂停或终止该微信群的管理人员资格或微信群官方效力。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官方微信群命名格式或群名称中出现“法大、校友”字样来命名任何与法大校友相关的微信群,如发现违规,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大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工作办公室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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