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Alumnus Associa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f Beijing)。
第二条本会由在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国政法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北京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北京校友,为北京校友服务;激励校友弘扬法大精神,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社会和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北京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组织各种校友联谊活动,互通信息、加强团结、共同进步;
(三)协助母校收集与整理校友信息资源,加强协作、互相交流与开展校史研究;
(四)开展有利于母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五)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其他有关文化教育、公益及学术性活动;
(六)开展有利于北京社会进步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中国政法大学(包括原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原中央政法干校)学习过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之同学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中国政法大学在京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校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校友理事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